導言:在投資者與創辦人之間,如何不影響新創產品研發與公司成長,又能讓投資者放心並且獲利了結。美國矽谷 Indie. VC 的經營模式恐怕是目前最好的解答了。
我知道跟我一起做事的人都會有壓力,尤其是跟我最親近的人。我想這是每一個創業人都會有的「職業病」。我們創業的原因,就是因為一直相信一定有更好的解決方案。
如果沒有人願意去嘗試,去做些大家認為不可能的事,那我們就要當仁不讓,「先做,再邊做邊改」,只有在做中,才會找到 passion,這是所有創業人的 secret code。
圖說:美國知名創投Fred Wilson,照片來自:Heisenberg Media via flickr, cc license
昨天在網路上看到 Fred Wilson,因為 Uber 不願意成為上市公司而對 Travis Kalanick 感到不解。Fred 認為一個偉大公司的領導人就應將公司上市,受到大眾的監督,並對早期投資的人負責,讓投資的人能回收他們風險投資的報酬(Fred 並沒有投資 Uber)。
在網路上看到 Scott Galloway 對 Gang of Four (Amazon, Facebook, Google, Apple) 詳細分析的營業額,Scott 並分享他認為這四家公司很有可能成為 US $1 兆元的公司:
- Facebook 要思考如何 Monetization(流量變成收入)
- Amazon 要思考如何 Acquisition(併購 Macy’s, Carrefour 等實體零售商)
- Google 要思考如何 Extension(如何介入其他領域)
- Apple 要思考如何 Articulation(重新定義 Apple 的其他可能)
記得不久前在《WSJ(Wall Street Journal)》看到一篇有關大陸 BAT(Baidu 百度、Alibaba 阿里巴巴、Tencent 騰訊)的報導,同樣的這三家大陸網路平台新經濟公司,亦將主導大陸未來在新經濟上的發展。
當我專注在美國及大陸這些寡占甚至獨占的數位經濟巨獸時,我一直有種懷疑,難道這種由VC所推波助瀾的規模化模式,就是所謂的成功嗎?
每次看到報導說台灣又有哪家公司得到 VC 的資金投入(尤其是美國幾家大 VC),似乎就是證明這些 founders 的成功,但他們知道一旦接受 VC 的投資,就是一條不歸路嗎?
雖然我在 1995 年開始對 VC 的投資模式有興趣,但我一直對 VC,尤其 Silicon Valley 的 VC 有種不確定感。一方面是台灣根本沒有這些 VC 所期待的市場,目前所有投資台灣 Startup 的 VC,最後並不是期待在台灣IPO,而是期待被大陸併購,或在大陸或其他資本市場上 IPO。另一方面是我個人對台灣 startup 靠 VC 來成長的模式有所保留。
不可否認,有許多網路公司的經營模式必須靠 VC,否則不可能規模化。大多數創業人的發展模式是用自己的積蓄、家人的資助、及共同創辦人的資金來建立產品,然後再找人參與種子階段投資(Seed Round),證明有人需要並使用您的產品,因此您可以再找人參與 A 輪的投資,有了這資金,您可以再證明有許多人使用您的產品,於是您可以再找人參與 B 輪投資。有了資金,您又可以招兵買馬,建立更專業的團隊,將產品做的更好,有更多人使用。基本上,這就是 VC 的作用(最簡化的說明)。
但是這種模式最大的缺點是整個的成長過程是專注在如何讓未來投資者對您的產品有信心,而不是專注在產品的使用者及能否獲利。
圖說:創立 Indie. VC 的 Bryce Roberts。照片來自:Christopher Michel via flickr, cc license
因此,當我看到 Bryce Roberts 在 2015 年提出 Indie. VC 的構想時,我馬上注意到在目前 VC 的經營模式中,的確需要另一種選擇。
我深深了解到網路startup跟傳統中小企業有許多不同,但我相信只要我們能重新定義我們對成長、成功的定義,Indie. VC 絕對可以幫助網路 startup。
Bryce Roberts 一直強調這只是一個實驗,但他也真的募集到了新的基金,投資九家 startup,每家十萬美元,我剛看了他的第三季報告,目前進行良好。這就是我佩服美國這些 VC,當他們看到新的可能時,就自己跳下來(Be the change)。我如果是台灣的 VC,我一定會另外募集新的創投基金,從做中證明 Indie. VC 的可行性。我們應該鼓勵 founder 用不同的方式建立一個不同的公司。
在 Indie. VC 的 Term Sheet 有清楚的說明:
- 投資的十萬美元並不需要擁有股權
- Indie. VC 不插手經營管理(因為沒有股權及投票權)
Indie. VC 僅要有權決定現金利潤分配。在現金流上最大影響的就是 founder 的薪資。因此當 founder 薪資超過目前一般薪資的 1.5 倍時,公司的利潤要分 80 % 給 Indie. VC,20 % 給 founder,一直到 Indie. VC拿回 2 倍的投資(二十萬美元),然後 Founder 可分得 80 % 的利潤,Indie. VC 分 20 %,一直到 Indie. VC 分到 5 倍的投資額(五十萬美元),彼此就結束投資關係。
可以看出 Indie. VC 想在最短時間內,拿回 2 倍的投資金額,而每一次的投資最多僅需拿回 5 倍的投資報酬,而 founder 完全獨立,擁有 100 %股權。Indie. VC也不須等到 IPO,才能拿回投資報酬,雙方都滿意。
當然如果 founder 最後決定要再找人增資,或要 IPO 時,Indie. VC 有優先權決定要轉換成股權或溢價出售。
最主要目的,是希望讓 founder 可以控制自己的命運,專注在讓公司有正現金流(Positive cash flow)而不是僅專注在吸引下一輪的 VC 投資。
目前投資市場可能泡沫化,許多獨角獸的經營模式及估值更受到挑戰,因此專注在 Positive cash flow 可能才是永續經營的新模式。也會有更多的傳統 VC 轉型成 Indie. VC,專注投資這些以正現金流經營模式的公司。
正如微權力(The end of power by Moisés Naím)一書所指出的,在未來微權力將對抗大巨頭,相信有一天大陸也會發現 BAT 的獨大,對大陸並非好事。而 Gang of Four 也會被質疑是另一種新殖民主義,而遭到反撲。
物極必反,分久必合,合久必分,這是一個不變的定律。
因此,台灣一定要建立新的模式,讓現有的模式自然淘汰。Indie. VC 絕對值得台灣的 VC 重新思考,台灣真的可以玩 Silicon Valley 的遊戲嗎?
Homework:請上網搜尋研究 Indie. VC,並歡迎來信分享您的心得 → [email protected]
文章來源:數位時代